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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械行业标准抛丸机清理室技术条件


3.1 一般要求 3.1-1 抛丸机清理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 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 3.1.2 抛丸机清理室的电气系统应符合GB/T 52261 的规定。 3.1.3 抛丸机清理室的气动系统应符合GB 7932 的规定。 3.1.4 抛丸机清理室的涂漆麻符合JB/T 5364 的规定。 3.1.5 抛丸机清理室的安全防护应符合JB 5545 的规定。 3.1.6 抛丸机清理室的各种标牌应符合GB/T 13306 的规定。 3.1.7 抛丸机清理室的外露表面不心有图样未规定的凹凸不平和其 他损伤。 3.1.8 抛丸机清理室所使用的外购什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,并附有 产品合格证。 3.2 抛丸器 3.2.1 抛丸机清理室选用的抛丸器应符合JB 3713.2 或JB/T 6578 的规定。 3.2.2 抛丸器的配置应合理,确保系统抛丸效果达到设计要求。 3.2.3 抛丸器罩壳与抛出口座的接缝问隙不应大于1mm。 3.3 3.3.1喷丸器的喷嘴成耐磨,工作表面的硬度不应低于60 HRC, 并保证互换。 3.3.2 喷丸器的压缩缩气管路排列应整齐,当工作压力达到0.5-0.6 MPa 时,各阀及接头处不应漏气。 3.3.3 喷丸器的喷枪应便于操作,其铰链应转动灵活。 3.3.4 喷丸罐的设计、制造、检验与验收心符合GB 150 的规定,并 应遵循国家颁布的有关压力容器的法令、法规及规定。 3.4 振动筛 3.4.1,在常使用条件下,振动筛筛体不应出现变形、裂纹或断裂现象。 3.4.2 振动筛筛面应半整,小应有明显的凹凸不平。 3.4.3 振动筛弹簧支承架上平面的高度误差不应大于2 mm。 3.4.4 弹簧应符合JB/T 8355-96 中3.4.3.5-3.43.7 的规定。 3.4.5 电动激振器应符合JB/T 5548 的规定。 3.4.6 振动筛振幅不应小于4.3 mm。 3.5 台车 3.5.1 台车承受弹丸冲击的部位应具有耐磨性,其硬度不应低于40 HRC。 3.5.2 台车抛丸机内齿圈与齿轮啮合面的接触斑点应符合GB 10095-88 附录C 表c2 *精度。3.5.3 台车的运动速度应均匀,不成出现H)j 妊振动现象和异常声 3.5.4转台与托轮的接触应良好,轮体的表面硬度应达到45~50 HRC。 3.6 提升机 3.6.1 提升机运转应正常,无卡阻、打滑、偏移、逆转现象。 3.6.2 提升机皮带轮张紧装置调整应办便灵活,调节行程应符合设计 要求。 3.6.3 提升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生产率应达到设计的规定。 3.7 螺旋输送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运输应连续、平稳,小应出现 物料堵塞现象。 3.8 经丸砂分离器分离后的弹丸中含砂量不应大于1%废料中合格 弹丸含量不应大于l%。 3.9 各减速器应密封良好,其清沽度限值为润滑油油标下限油重量 的0.03%。 10清理室应配有除尘装置或设有与除尘系统联接的法兰。 11清理室的随机附件、备件应齐全。 3.12 空运转、负荷运转要求 12.1各联锁机构功能应齐伞可靠。 3.12.2 各运动机构运行应正带,相互之间不应有碰撞或干扰现象。 3.12.3 抛丸器无异常振动。 3.12.4 电气控制系统应协调、灵敏、可靠。 3.12.5 各紧固件连接处不应松动。 12.6滚动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,较高温度不应超过70。 3.12.7 清理室配有两台(含两台)以下抛丸器(喷丸器)的,空运 转噪声不应大于90 dB (A);配有 两台以上抛丸器(喷丸器)的,空运转噪声不应大于93 dB( 3.12.8台车在额定负荷状态下运转应平稳、可靠。 12.9抛丸器不应有显著的挤丸、漏丸现象。 3.12.加供丸闸门动作应灵活、可靠,供丸系统不应有漏丸现象。 12.12 清理室所配用的除尘器向大气排放的粉尘浓度应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。 3.12. 13 经抛喷丸加工后,工件的表面清洁度按不同的使用要求应 达到JB/T8355-96 中3.9.11.1 的规定。 3.12.14 工件的全部被清理表面在使用合适的弹丸条件下,经抛喷 丸加工后,工件表面的粗糙度应达到技术文件或协议的规定。
试验方法
4.1 空运转试验 4.1.1 清理室应进行空运转试验,空运转试验不应少于2h。 4.1.2 空运转试验应按3.12 1~3.12.7 的规定进行检测。 4.1.3 台车应进行往复试验,往复次数不少于四次。 4.1.4 噪声按JB/T 6331.2 的规定检测。 4.2 负荷运转试验 4.2.1 负荷运转试验前,应进行空运转试验。 4.2.2 按额定负荷进行试验,并按3.12 8~3.12.14 的规定进行检 4.2.3抛丸器抛丸量的检测应符合JB/T 8355-96 中4.5 的规定。 4.2.4 精度按JB 2670 的规定检测。 4.2.5 清洁度按JB/T 5365.1 的规定检测。 4.2.6 粉尘排放浓度按国家环保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检测。 4.2.7 表面粗糙度按mrr 8355-96 中4.16 的规定检测。 4.2.8 制造厂不具备负荷试车条件时,允许在用户进行,但出厂前应 进行组装部件空运转试验。
检验规则
5-1 出厂检验 5.1-1 每台清理室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,并附有产 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。 5.1.2 出厂检验麻按3.1.4-3.1.7、3.1l、3.12 1—3.12.6 的规定 进行检验,所检项日应伞部合格。 5.2 型式检验 5.2.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 a)新产品鉴定时: b)正式投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T 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 性能时: c)停产两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: d)正常生产时,每三年进行一次; e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筹异时: f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 5.2.2 型式检验的数量应按每批产品的2%进行随机抽样,但不应少 于一台。 5.2.3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中所规定伞部项日进行检验,检验项日应 全部合格。 标志、包装与储运清理室的标志、包装与储运应符合JB1644-91 中7.1~7.5 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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